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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19454号“小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7 15:26 阅读()
异议人:上海小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贾戎
异议人上海小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贾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37319454号“小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议”指定使用在第9类“安全监控机器人”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11252420号“小蚁”商标、第15966475号“小蚁智家”商标等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319454号“小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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