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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01518号“欧客朗OUKELA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7 15:37 阅读(

  异议人:欧司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爱太太厨房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司朗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爱太太厨房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5期《商标公告》第37701518号“欧客朗OUKEL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客朗OUKELANG”指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燃气炉;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到中国受保护的第694381号“欧司朗OSRAM”商标及在先注册的第1574678号“欧司朗”商标、第6674264号“欧司朗OSRAM”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照明”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欧司朗”商标、“欧司朗OSRAM”商标、“OSRAM”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701518号“欧客朗OUKEL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