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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65136号“CAB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7 15:25 阅读()
异议人:杭州丽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博农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丽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博农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第36965136号“CAB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BO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30133号“加宝;CABO”、第36823459号“加宝 CAB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电视摄像机;矩阵切换控制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965136号“CAB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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