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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80888号“金龙金六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7 15:19 阅读(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建军
  异议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云南金六福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建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第18580888号“金龙金六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龙金六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015109号“金六福”、第18015159号“金六福”、第18015159号“金六福”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金六福”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金六福”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注册及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8580888号“金龙金六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