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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26276号“道缘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7 11:49 阅读()
异议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体会
异议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体会(原名称:张休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34726276号“道缘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道缘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材;药酒;药用植物提取物;中药袋;药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2980号、第4856401号、第27389474号“康缘”商标、第7444369号“康缘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药制糖果;天舒胶囊”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726276号“道缘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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