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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31218号“美华登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27 11:38 阅读(

  异议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登海高科化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1331218号“美华登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华登海”指定使用于第1类“氮肥;肥料;肥料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90768号“登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植物种籽、植物种、谷物(种子)”。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双方处于同一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它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亦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较强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31218号“美华登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