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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71387号“YALMAKH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18 14:29 阅读(

  异议人:雅马哈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卢伟武
  异议人雅马哈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卢伟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9171387号“YALMAKH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ALMAKHA”指定使用于第9类“扬声器音箱;麦克风”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7750号、第1189487号、第8477838号“YAMAHA”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录音器具;计算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71387号“YALMAKH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