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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99705号“MEDE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1-06-17 09:05 阅读()
申请人:深圳市麦德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海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199705号“MED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367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7967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829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853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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