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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52647号“TAT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1 17:29 阅读(

  异议人:苏州市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市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28552647号“TAT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ATA”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材;非金属折门”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91580号“TATA”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水管阀;金属管道”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552647号“TAT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