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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856623号“JOVI EDUCATIO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8 16:48 阅读()
异议人:乔维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维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第35856623号“JOVI EDUCAT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OVI EDUCATION”指定使用于第16类“办公室用打孔器;墨汁”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41277号“JOV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6类“原珠笔;各种铅笔”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以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其商号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56623号“JOVI EDUCATIO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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