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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25246号“吉米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16 16:33 阅读()
异议人:湖北米婆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前郭县新立乡绿农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米婆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前郭县新立乡绿农米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8925246号“吉米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米婆”指定使用与第30类“谷类制品;大米”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4282号、第11767269号“米婆婆 MI GRANDMA及图”商标、第21288023号“米婆婆 MIPOP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925246号“吉米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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