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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317746号“爱情公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27 13:38 阅读(

  异议人:奕宁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力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尚凡国际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奕宁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尚凡国际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6317746号“爱情公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一般不包括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或《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的情形。本案被异议人提交的《爱情公寓》剧集拍摄制作协议复印件、剧集与评论截图,“爱情公寓”交友社区网站首页,版权信息截屏等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爱情公寓”不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等产生误认,上述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317746号“爱情公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