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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06836号“梦幻白沙”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7 13:43 阅读()
异议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华市优源饮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华市优源饮品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金华市琅雅活泉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37706836号“梦幻白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的第1506657号“白沙麦宝”、第1506658号“白沙麦乐”、第3226303号“金白沙金世纪”、第29609687“白沙啤洒 醇酿 白沙古井 白沙井 BAI SHA及图”、第810991号“白沙井BAISHAJING及图”商标已失效,故上述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4357674号“白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饮料制剂;泡沫饮料锭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并存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29609688号“白沙啤酒 醇酿 白沙井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姜汁啤酒;麦芽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啤酒”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白沙”,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并侵犯其或其关联公司商号权,因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或其关联公司商号、商标“白沙”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或其关联公司商号、商标相联系,故上述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与被异议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及其他关系,故上述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706836号“梦幻白沙”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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