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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57048号“白染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20 17:08 阅读()
异议人:陈依林
委托代理人:广州诺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乐姿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慧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依林对被异议人广州乐姿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2期《商标公告》第37057048号“白染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白染墨”指定使用于第18类“书包;背包”等商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与其有业务往来关系,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商标的存在,仍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企业名称和淘宝店铺名称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057048号“白染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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