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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745622号“玉囍”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6-10 17:22 阅读()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公元佳汇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公元佳汇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745622号“玉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囍”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白酒;黄酒;食用酒精;烧酒”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3304号“玉”、第8053454号“玉禧”、第12904575号“玉禧YUX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双方商标使用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含义都很接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二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745622号“玉囍”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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