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38664093号“BALMAI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5-19 17:12 阅读(

  异议人:皮埃尔巴勒曼简易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凌志
  异议人皮埃尔巴勒曼简易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凌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8664093号“BALMA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LMAIN”指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食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将“BALMAIN”作为其企业字号在我国“牛奶;食用油”等相关行业内已为公众普遍知晓,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服饰领域的“BALMAIN”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664093号“BALMA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