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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64612号“五道燕园咨询 WUDAO YANYUAN ADVISO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07-10 17:38 阅读(

  异议人:北京大学
  被异议人:五道燕园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大学对被异议人五道燕园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8期《商标公告》第41364612号“五道燕园咨询 WUDAO YANYUAN ADVIS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道燕园咨询WUDAO YANYUAN ADVISOR”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信息;融资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分析;金融咨询;金融信息;基金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5807号“燕园”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信息;金融分析;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特有名称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64612号“五道燕园咨询 WUDAO YANYUAN ADVISO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