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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31232号“天福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9 15:22 阅读(

  异议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国科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莉莉
  异议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方莉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0531232号“天福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福红”指定使用于第30类“食用淀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87429号“天福TIANFU”商标,第11652517号“天福”商标,第8598982号、第22996420号、第20583925号“天福茶食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饼干;月饼;茶;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茶叶”商品上的“天福TIANFU”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天福”,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31232号“天福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