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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2525号“宿寐 SU MEI DESIGN HOT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9 14:55 阅读(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海南宿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宿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38202525号“宿寐 SU MEI DESIGN HOTE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宿寐 SU MEI DESIGN HOTEL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44185号“寐”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202525号“宿寐 SU MEI DESIGN HOTEL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