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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81587号“RIDING FU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9 10:25 阅读(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韦艳媚
  委托代理人:绍兴宝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韦艳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381587号“RIDING FU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IDING FUN”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17023“FUN”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广告;广告代理;广告设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381587号“RIDING FU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