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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896324号“慕洛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6 16:26 阅读()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懋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覃孟鑫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覃孟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2期《商标公告》第42896324号“慕洛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洛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工作台;蜂箱;食品用塑料装饰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91385号“慕思BESPOKE”、第15001507号“慕思DE RUCCI”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木或塑料梯;家养宠物用床”等。虽然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不同,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家具”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故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896324号“慕洛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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