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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707922号“慕思物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6 15:33 阅读(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懋成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丁散散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丁散散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5707922号“慕思物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思物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56050号“慕思DE RUCCI DR”、第6275178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 DR”、第18280134号“慕思”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睡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707922号“慕思物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