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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合理赔偿案

发布于 2021-11-26 11:23 阅读(

 
简要案情
 
2018年8月,权利人T公司研发出一款智能垃圾桶,为满足“双11”“双12”订单需求,与J公司洽谈委托代加工事宜,并签署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后因J公司试产样品未达T公司质量标准,且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合作终止后,J公司因前期投入遭受损失,双方协商解决未果,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J公司总经理李某等人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赵某、廖某等人生产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及配套垃圾袋对外销售以获利。经审计,涉案金额合计560万余元。
 
2020年7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廖某、赵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0年11月,浦东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廖某、赵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罚金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判决已生效。
 
经验做法
 
坚持能动司法,关切企业急难愁盼。检察机关经过走访了解到,权利人T公司系一家新型高科技民营企业,涉案智能垃圾桶在全球拥有数百项专利及商标权利,其先进的“零接触式”垃圾处理技术在疫情期间的全球市场潜力巨大。在投放市场初期遭遇假冒,导致理赔投诉、退换货情况频发,而且部分假冒产品销往海外,对权利人市场拓展及品牌形象均产生较大影响。对此,检察机关及时对权利人损失进行核算评估,并为权利人提供法律咨询建议,指导帮助补足知识产权保护短板,完善保护措施,得到权利人重视和感谢。同时,通过网络、电视媒体开展案例宣传,提醒老百姓“谨防假冒”,帮助企业减轻假冒产品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侵权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警示教育。
 
注重损失恢复,督促开展合理赔偿。对疫情和假冒侵权给权利人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检察机关积极履职,针对各被告人辩解,通过自行侦查及补充侦查相结合的方式,调取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材料,以客观证据排除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辩解。经过交叉指认、证据开示、释法说理等大量工作,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部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作出赔偿弥补损失。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适用诉前调解机制,经权利人客观评估侵权损失状况后,在各诉讼当事人共同努力下,涉案单位J公司一次性向权利人赔偿700万元,取得权利人谅解。知识产权合理赔偿既修补了社会关系,又在短时间内缓解了权利人的经营困难,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助力。
 
被告人李某曾多次荣获某市“优秀人才”“工业创新人才”等荣誉称号,在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人从轻处罚,使两个科技创新型民营企业均得以生存发展,实现了权益维护、公正司法和经济发展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