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经典案例 >

第41222242号“大农庄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6 10:44 阅读(

  异议人:上海炙默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新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峰
  异议人上海炙默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1222242号“大农庄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农庄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非活);果肉;腌制蔬菜;食用油脂”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17162号“大农庄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肉清汤;肉汤;牛肉清汤汤料;牛肉清汤浓缩汁;肉;浓肉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食用油脂”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222242号“大农庄及图”商标在“肉;食用油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