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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59808号“状元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6 09:58 阅读(

       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陕西鑫泽梦想篮球俱乐部
  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鑫泽梦想篮球俱乐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第45259808号“状元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状元翁”,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芝麻油;加工过的海鲜;芝麻酱;干蔬菜;蛋;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01899号“宏状元”、第17381354号“宏状元 粥及图”、第8139569号“宏状元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鱼制食品;蔬菜罐头;水果蜜饯;加工过的槟榔;熟蔬菜;蛋;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食用油脂;水果色拉;食品用胶;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食物蛋白”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259808号“状元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