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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71318号“抖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5 14:33 阅读()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犇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欧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犇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7期《商标公告》第41371318号“抖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背景调查;诉讼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动画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81287号“抖音”、第28420373号、第28971530号“抖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5类“寻人调查;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法律研究”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71318号“抖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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