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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行”商标异议案

发布于 2021-11-25 10:56 阅读(

被异议商标“中智行”指定使用于第39类“货运;河运”等服务上。该商标申请人先后在第33类白酒、第5类人用药、第7类金属加工机械、第36类保险咨询、第38类无线广播服务等20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70余件商标,其中数十件商标与他人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如:“科旭业”“博盛尚”“瞬知”“禧涤”“VEONEER”“安软慧视”“锱云科技”等。商标局经审查,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上述商标使用证据及创作来源,亦未提供其意图使用上述商标的证据,其申请注册商标数量、类别明显超出了市场主体的正常需求。据此,商标局认定商标申请人恶意抢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中智行”商标,商标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结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中智行科技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字号文字完全相同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