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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67514号“万达万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5 10:25 阅读(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42767514号“万达万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万达万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办公室用打孔器;报纸;纸;绘画材料;建筑模型;数学教具;速印机;文具;宣传画;印刷出版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897070号“万达优选”、第32932999号“万达巨幕”、第29854114号“万达”、第28991906号“万达礼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出版物;宣传画;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万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767514号“万达万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