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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892765号“潼掌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2 10:15 阅读(

  异议人:重庆市潼南区佳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市东部报刊服务中心
  异议人重庆市潼南区佳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市东部报刊服务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4892765号“潼掌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潼掌柜”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8477770号、第48510609号、第49014025号“潼掌柜”商标申请日期均晚于被异议商标,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在本案中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被异议商标或与之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行业,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及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892765号“潼掌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