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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00804号“伽玛涉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22 09:47 阅读()
异议人:张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韬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卜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龙对被异议人王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7期《商标公告》第45100804号“伽玛涉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伽玛涉水”指定使用于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钩;钓鱼用具”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260764号“伽玛及图”商标、第8101232号“伽玛技”商标、第13269615号“伽玛精工”商标、第13432493号“伽玛株”商标、第15260765号“伽玛赤”商标、第13269616号“金伽玛”商标、第15260766“伽玛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8类“钓鱼用具;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钩”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伽玛”系列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伽玛”二字,且未形成区别于其的新含义,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双方商标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特定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100804号“伽玛涉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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