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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216686号“碧鲜悠 BIXIANYO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8 17:40 阅读()
异议人:达能日尔维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北妹
异议人达能日尔维公司对被异议人曾北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5期《商标公告》第44216686号“碧鲜悠 BIXIANY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碧鲜悠 BIXIANYO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64088号、第4064089号“碧悠”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的)”、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囤积商业标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216686号“碧鲜悠 BIXIANYO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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