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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895014号“力钧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7 10:18 阅读(

  异议人:永泰县白云乡樟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檀利民
  异议人永泰县白云乡樟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被异议人檀利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3895014号“力钧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力钧堂”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康复中心”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含“力钧”,为著名中医姓名,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但被异议商标“力钧堂”整体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895014号“力钧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