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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532575号“小李探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7 09:58 阅读(

  异议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姑苏区十全街探花玉雕工作室
  异议人郑小龙对被异议人姑苏区十全街探花玉雕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3期《商标公告》第43532575号“小李探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李探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盒;玛瑙;护身符(首饰)”等。异议人称“小李探花李寻欢”是其父亲古龙先生原创小说《小李飞刀》中主人公的姓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古龙先生小说《小李飞刀》的著作权。因人物名称并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不具备法律意义上作品的要素,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古龙先生小说作品的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古龙先生《小李飞刀》小说作品的商品化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已在首饰盒、珠宝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小李探花”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3532575号“小李探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