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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651030号“速小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5 17:07 阅读()
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旺标电子商务商行
异议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旺标电子商务商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651030号“速小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速小度”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384078号“小度及图”商标、第27169002号“小度在家”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651030号“速小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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