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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64559号“帝莱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3 15:53 阅读(

  异议人:帝莱森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自由创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帝莱森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自由创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自由创新(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964559号“帝莱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帝莱森”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草料混合机、洗衣机”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荣誉证书、公司简介、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帝莱森”作为其商标在“农业机械、草料混合机、洗衣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964559号“帝莱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