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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30214号“钰华美金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3 15:45 阅读()
异议人:哈尔滨华美金店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慧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坤豹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华美金店对被异议人吴坤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8期《商标公告》第46930214号“钰华美金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钰华美金店”指定使用于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首饰配件;翡翠;银制工艺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玉雕首饰;项链;金刚石;合成宝石”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异议人将“钰华美金店”作为字号使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中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第14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申请了与异议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钰华美”、“钰 华美金店 BEAUTY SHOP”、“钰 华美金店”、“馨鑫百年华美”等商标,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此种行为难谓正当,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930214号“钰华美金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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