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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41165号“GRAMMARLY MONT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3 15:35 阅读()
异议人:朱博轩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于珊珊
异议人朱博轩对被异议人于珊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141165号“GRAMMARLY MON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RAMMARLY MONTH”指定使用于第41类“提供娱乐设施;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第46917082号“GRAMMARLYPREMIUM”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6月3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2020年4月2日,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173351号、第42167193号、第37647628号“GRAMMARLYPREMIUM”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9类“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第38类“互联网广播服务;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第42类“技术研究;化学研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然而,经查,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如“GRAMMERLY”、“COURSE HERO”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独立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其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141165号“GRAMMARLY MONT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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