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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499929号“福畴 FU CHO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3 15:08 阅读()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洲际(江苏)国防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洲际(江苏)国防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9期《商标公告》第45499929号“福畴 FU CH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畴 FU CH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922号“福”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499929号“福畴 FU CHO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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