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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76001号“英才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3 11:08 阅读(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易联众(厦门)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易联众(厦门)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276001号“英才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才邦”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数据加密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37827号“英才”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42类“气象预报;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英才”,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276001号“英才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