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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798011号“九家三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3 10:48 阅读(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省子淳经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省子淳经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4798011号“九家三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家三宴”指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食用油”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3710721号、第12064434号“九三”商标、第16439020号“九三JIUSAN及图”商标、第16755512号“九三臻香”商标、第1490260号“JIUSAN”商标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食用大豆油”商品上注册的“JIUSAN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798011号“九家三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