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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13306号“美大齐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10 17:31 阅读()
异议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美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畅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美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1期《商标公告》第45613306号“美大齐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大齐方”指定使用于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风扇(空气调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76357号“美大”、第10974589号“美大MEID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美大”,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已构成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613306号“美大齐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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