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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99595号“旺美旺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9 11:17 阅读()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长兰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长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第44599595号“旺美旺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美旺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上,与异议人引证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注册的第773085号、第5184821号、第37002564号“旺旺”商标等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糖果、糕点”等商品上注册的“旺旺”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知名引证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599595号“旺美旺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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