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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32411号“材发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8 10:37 阅读(

  异议人:黄川江
  委托代理人:佛山凯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联合智造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堡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黄川江对被异议人广东联合智造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39932411号“材发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材发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木地板;砖;石膏板;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水泥板;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水卷材;非金属门”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的“材发现”商标权利的恶意侵犯,被异议人作为异议人的好友、合作伙伴、同行业从业者恶意复制、摹仿、抢注了异议人多年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异议人微信朋友圈截图、异议人微信公众号相关内容截图、被异议人工商登记信息、被异议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微信号截图、被异议人股东周峰关注异议人公众号时间、公证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上述异议理由,因此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32411号“材发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