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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034725号“卝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8 10:23 阅读(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箭一片卑卫浴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箭一片卑卫浴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标公告》第44034725号“卝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卝箭”指定使用于第11类“蓄热器;沐浴用设备;浴室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46758号“箭JIAN”、第3746759号“箭JIAN”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1类“水龙头;水管龙头;龙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箭”,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因而在部分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的中文翻译“箭”,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并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034725号“卝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