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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475888号“公牛枫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6 14:42 阅读(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恩昆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腾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恩昆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475888号“公牛枫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公牛枫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硅;墙砖黏合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48309号“公牛”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树木嫁接用蜡;制烟调料;烟草用防霉剂”。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3068号“公牛”、第19780254号“公牛 BULL及图”、第33526777号“GONGNIU”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未加工塑料;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双方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公牛 BUL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且双方商标文字亦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475888号“公牛枫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