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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42108号“太古星 TAIKOO ST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6 11:27 阅读(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恒维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诺信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恒维泰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4期《商标公告》第42242108号“太古星 TAIKOO ST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古星 TAIKOO STAR”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784381号“太古”、第25784385号“TAIKOO”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已登记信息的更新和维护”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太古”系列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太古”、“TAIKOO”,使用于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42108号“太古星 TAIKOO ST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