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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92632号“苏鸟供应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5 18:24 阅读()
异议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苏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科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苏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第40692632号“苏鸟供应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苏鸟供应链”,指定使用于第39类“货运;运输;物流运输;货船运输;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空中运输;包裹投递;货物递送;快递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33902号“菜鸟”、第35936342号“丹鸟”、第29808557号“溪鸟”、第19412538号“菜鸟物流云”、第19090539号“菜鸟联盟”、第31760185号“菜鸟驿站”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货物递送;物流运输;商品包装;船舶经纪;码头装卸;空中运输;汽车出租;停车场服务;马匹出租;仓库出租;仓库贮存;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操作运河水闸;包裹投递;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安排游览;轮椅出租;替他人发射卫星;灌装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92632号“苏鸟供应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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