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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76771号“左右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5 15:18 阅读()
异议人:左右家居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龙码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左右家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龙码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2076771号“左右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左右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点击付费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网站流量优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8734号“左右 ZUOYOU及图”、第14558341号“左右 ZUOYOU”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047697号“左右智美 ZUOYOU MUSE ZY”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组织技术展览;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或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区别显著,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易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76771号“左右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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