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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407589号“仁青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5 15:13 阅读()
异议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淮北市淮海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西仁青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仁青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1期《商标公告》第41407589号“仁青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仁青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清酒(日本米酒);米酒;白酒;青稞酒;高粱酒;酒精饮料原汁;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白兰地;含水果酒精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6394号“仁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或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407589号“仁青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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