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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85362号“花满楼HAPPYMIS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于 2021-11-03 16:17 阅读()
异议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雄皇尊(香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小龙对被异议人雄皇尊(香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7期《商标公告》第38485362号“花满楼HAPPYMIS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花满楼HAPPYMISS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知名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花满楼”商标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陆小凤传奇》作品登记证书、古龙先生的小说作品和影视剧作品简介、“陆小凤传奇”网络及媒体报道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花满楼”为古龙先生著名作品《陆小凤传奇》中的角色名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花满楼”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由此知名的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也是古龙先生及申请人投入相当劳动和资本所获得。鉴于在先知名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花满楼”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该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且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创意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不当利用了他人享有合法在先权利的知名作品角色名称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挤占了作品权利人基于该作品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异议人所主张的知名作品中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485362号“花满楼HAPPYMIS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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